中國日報7月31日電(記者 張琰) 記者今天從全國律協獲悉,全國律協投訴中心6月份共收到投訴17件,經過審核,向地方律協發出投訴轉函5件,通過網上受理平臺轉地方律協辦理5件,因不屬于投訴案件受理范圍答復投訴人7件。
各省(區、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投訴中心6月份共收到投訴629件。從地域分布看,收到投訴案件數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師協會分別是:上海130件,占20.67%;廣東117件,占18.60%;北京73件,占11.61%;江蘇58件,占9.22%;浙江26件,占4.13%。
收到的投訴案件中,違規情形分別是代理不盡責行為180件,占28.62%;違規收案收費行為141件,占22.42%;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行為53件,占8.43%;利益沖突行為48件,占7.63%;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行為38件,占6.04%;不正當競爭行為44件,占7.00%;妨礙司法公正行為11件,占1.75%;泄露秘密或隱私行為14件,占2.23%;其他(酒駕、交通肇事等非執業行為)100件,占15.90%。
各省(區、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6月份共受理投訴297件,處理情況為不予立案91件,調解處理36件,撤銷案件21件,不予處分44件,給予行業處分42件,其中給予訓誡14件,占33.33%;警告4件,占9.52%;通報批評8件,占19.05%;公開譴責2件,占4.76%;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件,占11.90%;取消會員資格9件,占21.43%。其他已立案未辦結的投訴還在調查之中。
截至今年上半年,各省(區、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投訴中心累計接待投訴3629件,受理1426件,作出處分決定248件。
據全國律協介紹,各地報送典型懲戒案例16,主要涉及律師刑事犯罪和代理不盡責、違規收案收費、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以及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業管理等情形。以下是典型案例通報:
(一)律師因刑事犯罪受到行業紀律處分
1. 北京市律師協會因李和平律師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4月27日,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和平(原執業證號:11101199610113919)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司法局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6月26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給予李和平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2. 廣東省律師協會因龍騰律師犯非法拘禁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11月6日,廣東萬解律師事務所律師龍騰(原執業證號:14418201510483640)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8年4月2日,廣東省司法廳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5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給予龍騰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3. 廣東省律師協會因衛才滿律師犯偽造企業印章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12月4日,廣東品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才滿(原執業證號:14420200010155186)因犯偽造企業印章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8年4月2日,廣東省司法廳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5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給予衛才滿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4. 貴州省律師協會因曹成遠律師犯強奸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6年6月27日,貴州子尹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成遠(原執業證號:15203201310819545)因犯強奸罪,被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5月16日,貴州省司法廳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6月4日,貴州省律師協會給予曹成遠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5. 河北省律師協會因韓慶芳律師犯尋釁滋事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6月26日,河北韓慶芳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慶芳(原執業證號:11305200311193030)因犯尋釁滋事罪,被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韓慶芳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11月29日,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5月24日,河北省司法廳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9日,河北省律師協會給予韓慶芳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6.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因吐魯洪·買買提律師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10月11日,新疆托木爾峰律師事務所吐魯洪·買買提律師(原執業證號:16529199910792948)因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被阿克蘇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且開始執行。2018年2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給予吐魯洪·買買提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因夏木西凱買爾·牙庫甫律師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7年9月14日,新疆疆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木西凱買爾·牙庫甫(原執業證號:16529200911208388)因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被庫車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年。2018年2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給予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已生效。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4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給予夏木西凱買爾·牙庫甫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二)律師因違法違規執業受到行業紀律處分
8. 湖南省律師協會因文東海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廳因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文東海律師(原執業證號:14301200910667812)存在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行業形象,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對其作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6月14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給予文東海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9. 湖南省律師協會因楊金柱律師攻擊、詆毀國家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惡意炒作案件,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擾亂法庭秩序,惡意誹謗他人,給予其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廳因湖南岳林律師事務所楊金柱律師(原執業證號:14301198910408358)存在以謾罵、影射、侮辱、歪曲事實等手段,攻擊、詆毀國家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肆意對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制造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案件;擾亂法庭秩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給予楊金柱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6月14日,湖南省律師協會給予楊金柱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10. 河北省唐山市律師協會因趙曉明律師中途退庭,擾亂庭審秩序,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處分。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律師協會接到唐山市司法局律師工作指導處發送的《轉辦函》,反映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曉明(執業證號:11302200310103430)有中途退庭、擾亂庭審秩序的違規行為。經唐山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趙曉明律師存在中途退庭,擾亂庭審秩序的違規行為。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無正當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參與訴訟,或者違反法庭規則,擅自退庭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28日,唐山市律師協會給予趙曉明律師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11.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律師協會因伍岳峰律師違規會見,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八個月的處分。2017年6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收到廣東省司法廳《關于移送伍岳峰律師涉嫌違規行為有關材料的函》及相關證據材料,反映廣西桂璽律師事務所伍岳峰律師(執業證號:14501201410960615)在廣西篤志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間,作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代理律師,于2016年5月17日到廣東省中山市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時,違規向其遞送香煙。經南寧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伍岳峰律師存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向其遞送香煙的違規行為。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23日,南寧市律師協會給予伍岳峰律師中止會員權利8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12. 福建省福州市律師協會因王新穎律師涉嫌協助銷毀證據,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處分。2017年9月14日,福州市司法局收到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函,反映福建博亙律師事務所王新穎律師(執業證書號:13501200911431300)涉嫌與其當事人(被告)合謀銷毀證據。經福州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王新穎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隱匿對方當事人的重要證據原件,最終導致該證據原件被銷毀,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但鑒于王新穎律師在案發后認錯態度誠懇,主動要求制作筆錄確認庭審時見到借條及收條的原件,勸說和督促被告如數返還原告借款,取得對方諒解并由對方出具了諒解書。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八條“承認違規并作出誠懇書面反省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以及第三十五條“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28日,福州市律師協會給予王新穎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13. 福建省福州市律師協會因張玉蘋律師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七個月的處分。2018年1月8日,福州市司法局因福建榕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蘋(執業證號:13501201311980149)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對其作出停止執業七個月并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該會員所在的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8年5月28日,福州市律師協會給予張玉蘋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七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14. 重慶市律師協會因重慶錦安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因該所律師王真林違規執業,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處分。2018年3月13日,重慶律師協會接到張某的投訴,反映重慶錦安律師事務所及該所律師王真林(執業證號:15001200310514148)有通過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違反規定進行刑事案件風險代理、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等違規執業行為。經重慶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被投訴人重慶錦安律師事務所存在未建立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合同審批制度、不按規定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缺乏對所內律師執業行為的統一管理與監督等違規行為;該所王真林律師存在私用律所公章簽訂委托合同、以個人賬戶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等私自收案收費違規行為。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六)違反風險代理管理規定收取費用,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一)為爭攬業務,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的;(二)向當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與辦案機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以及第三十九條“(一)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2018年6月20日,重慶市律師協會給予王真林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給予重慶錦安律師事務所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15. 廣東省江門市律師協會因張聲弘律師違規收費行為,給予其公開譴責的處分。2018年1月29日,江門市律師協會接到楊某的投訴,反映廣東真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聲弘(執業證號:14407200810541586)存在代理不盡責、不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等違規執業行為。經江門市律師協會調查認定,被投訴人張聲弘律師存在違規收費行為。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8年5月29日,江門市律師協會給予張聲弘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