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越南新聞》2月20日消息,越南政府日前公布15/2019 /N -CP號法令,規定了外商投資職業培訓機構應滿足的一系列條件,預計將于3月20日生效。
該法令規定,投資者的項目需要符合越南職業培訓網絡的國家規劃。投資者還需要確保:設立職業培訓中心的,至少獲得1000平方米的土地;設立高中職業培訓學校,校區位于在市區的,至少獲得10000平方米土地,或是位于郊區或農村地區,則至少獲得20000平方米;設立職業培訓學院的,校區在城市的,需占地至少20000平方米,或城市以外的地區占地至少40000平方米。
投資者還需要具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開設職業培訓中心的,需擁有至少50億越盾(約合21.6萬美元)的投資資金;開設高中職業培訓學校和職業培訓學院,分別需擁有資金500億越盾和1000億越盾。如建立新增職業培訓機構的分支機構,投資者需要提供期限至少為五年的基礎設施和設備租賃合同,其投資資本至少達到建立全部所需資本的25%。
此外,培訓課程需要符合《越南職業培訓法》第34條第1項的要求,不包含可能威脅國防和安全或公共利益或歪曲越南歷史、文化、宗教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內容。并需要確保其越南學生團體按照勞動榮軍和社會事務部的規定義務教育科目進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