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員工徐某于2020年1月15日起休年假,其間曾到武漢旅游。徐某自武漢返回后沒幾天,就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其不僅不主動報告,還謊稱自己從其他地方回來,無視我公司和當地街道對其提出的居家隔離要求,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人群。
沒多久,徐某被確診患新冠肺炎,導致密切接觸者300余人集中隔離,其中好幾人被確診。徐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
請問,什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公司能否解雇徐某?
讀者 趙源
趙源讀者: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徐某作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自武漢返回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時,屬于應當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但其拒絕隔離,仍進入公共場所并密切接觸人群,以致造成了新冠病毒傳播,已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情形,其中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中,徐某故意隱瞞行程和病情,拒不接受公司提出的居家隔離要求,且造成嚴重后果,應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你公司可以此為由解雇徐某。如果你公司沒有對應規章制度規定,那么就只能在法院確定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后,解雇徐某。(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兼職律師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