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10月22日電 為切實加強用水權交易監管,維護用水權交易市場良好秩序,近日,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于《用水權交易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列出10種禁止或不得開展用水權交易的情形。
1.用水權歸屬尚不明確的區域、取用水戶、灌區內灌溉用水戶和公共供水管網內用戶,不得作為轉讓方開展相應水源的用水權交易。
2.區域擬交易水量超過可用水量結余的,取用水戶擬交易水量超過節約的取水權或有償獲得的取水權結余的,灌區內灌溉用水戶和公共供水管網內用戶擬交易水量超過用水權結余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禁止作為轉讓方開展相應水源的用水權交易。
3.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等違規取用水行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戶,禁止作為轉讓方開展取水權交易。
4.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的建設項目,相關取用水戶禁止作為受讓方開展取水權交易。
5.不符合節水有關規定要求的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戶,禁止作為受讓方開展取水權交易。
6.擬交易雙方因不具備天然或人工水力聯系造成受讓方無法使用轉讓方用水權的,不得開展用水權交易。
7.擬交易雙方監測計量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影響用水權交易水量交割與核算的,禁止開展用水權交易。
8.在取用水領域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失信行為,且被列為取用水嚴重失信主體的取用水戶,在未完成信用修復前,禁止開展取水權交易。
9.擠占居民生活用水、農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態用水的,造成或加劇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禁止開展用水權交易。
10.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強調,對列入負面清單的情形,要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嚴禁開展相關交易。對負面清單之外的情形,鼓勵開展交易,加大支持力度,簡化行政程序,穩定市場預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