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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經濟學家報》2月26日消息,摩洛哥發布地區投資中心改革相關法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重新組建地區投資中心,該中心轉變為擁有法人資質和獨立財政的公共機構,內設行政委員會,擁有管理投資項目的所有必要權限,包括審批年度工作規劃,中止預算,編制多年規劃,制定融資模式,決定市場分配體系等。行政委員會實行多數成員通過的集體決策程序,大區瓦利擔任行政委員會主席,對地區投資項目的管理權力進一步擴大;二是成立地區統一投資委員會,取代目前地方各級投資管理機構;三是簡化中央和大區層面的投資程序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