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將迎來修改。
兩部法律修正草案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
此次修正,是這兩部法律頒行三十多年的首次修改。
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自2015年以來,連續第七年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法律案。
現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是在1982年12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重新制定的,對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作了較大修改和補充完善,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代表的職權職責等內容。
1989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議事規則。
這部關于全國人大議事程序的基本法律,對大會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發言和表決等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為何要修改這兩部法律?
本次大會將審議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就是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更好適應形勢的新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新期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是關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F行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實施近40年,一直沒有作過修改。有必要深入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和人大工作的實踐經驗,把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通過法律制度固定下來,持續從新的實踐中獲取生機活力,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完善發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是關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為了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修改后憲法的規定,體現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有必要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踐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里增加了哪些內容?
“堅持全過程民主”寫入草案,增加對國家監委及其主任的質詢、罷免制度,加強對代表依法履職的支持和保障,規定特殊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決定適當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并加強了會議公開,適當精簡會議程序,提高大會議事質量和效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 整理丨資料來源:全國人大微信公眾號 新華社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