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通過“中間人”牽線搭橋,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款的并不少見,可“中間人”看似“方便”,實則暗藏法律風險。近日,平輿縣人民法院通過“線下+線上”協同調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通過“中間人”償還借款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
據悉,張某甲與中間人李某系朋友關系,張某甲因資金周轉需要,在中間人李某的牽線搭橋下,向張某乙借款5萬元。之后,面對張某乙催要,張某甲卻表示已通過中間人李某償還部分借款,而張某乙表示未收到還款,雙方協商未果,張某乙遂將張某甲訴至法院。
因張某甲和張某乙沒有達成“由中間人李某代收”的合意,故不能認定為向張某乙償還借款。法院判決張某甲償還張某乙借款本金5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張某甲未履行還款義務,案件進入了執行階段。無奈之下,張某甲遂將中間人李某、張某乙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間人李某返還此部分還款。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張愛華認為該案涉及多方關系,要想解開謎團,需要抽絲剝繭理出資金流向,進而判斷雙方借貸是否已部分償還。于是,承辦法官立即與原被告雙方進行溝通,全面了解案情。由于中間人李某遠在外地,為避免當事人來回奔波,減輕當事人訴累,承辦法官遂通過“線下+線上”方式,組織原被告雙方開展先行調解。
調解當天,張某甲、張某乙來到現場,遠在外地的李某也準時上線參與遠程調解。起初,李某聲稱,張某甲轉賬系償還其他債務,與案涉借款無關。雙方劍拔弩張,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了解三方意見、查明證據、核實相關情況后,承辦法官便耐心、細致地向原被告雙方釋法明理,分析利弊,認真解釋法律規定,耐心協調各方利益,引導原被告雙方換位思考、理性協商。經過反復釋法明理,原被告雙方態度有所緩和,張某乙認可了張某甲償還部分借款的事實,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此部分還款在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款項中予以扣除。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借貸雙方均應增強法律風險意識,明確還款責任和資金流向,簽訂書面協議,謹慎清償債務,遠離“隔手”交易風險,避免陷入“錢已付、債未消”的尷尬境地。(圖片由李凱授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