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什么說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今年5月2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這是我國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又一次生動實踐。
營商環境是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在從事創業經營等活動中所面臨的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優質的營商環境如同強大的磁場,能夠吸引人才、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聚集。營商環境的優劣關乎高質量發展的成色,優化營商環境是提振社會信心、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后勁的關鍵舉措。然而,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并非易事,這涉及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政府采購、司法保護、破產退出等經濟活動的眾多環節與領域,需要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中介組織等多方主體共同努力,是一項兼具復雜性與持久性的系統工程。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些重要論斷科學闡明了法治與營商環境的關系,為優化營商環境指明了方向。在諸多治理手段中,法治具有高度科學性、普遍性、穩定性與強制力。法治強調正當程序,重大決策的作出都要經過充分收集信息、聽取各方意見,力爭準確界定各方權責邊界、科學調整各類主體的利益關系。法律具有普遍適用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都能在法治軌道上開展,營商環境法治化的紅利也能平等惠及各類主體。法治是規則之治,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與廢止需經過嚴格程序,一經頒布就不會輕易變動,且內容公開明確,使經營主體有穩定的預期,可在規則內安心經營、大膽創新。法治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普遍的權威性和規范性,各類主體都需依法行事、不越軌逾矩。可以說,法治既體現了營商環境的理想狀態,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手段。
一是確保機會公平。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機會公平是實現其他公平的前提。若某一企業因所有制形式、注冊地等因素面臨額外限制或得到特殊優待,就可能導致優秀者被擋在市場之外,低效者卻占據資源,最終損害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法治能夠依法平等保護經營主體各項合法權益,通過厲行法治打造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讓各類產權所有者和經營主體安心投資興業,進而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今年以來,我國出臺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發布《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有力保障了各類經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激發了經營主體活力。
二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營主體除需支付原材料、人力、營銷等顯性成本外,還需承擔各類制度性交易成本,如等待行政審批、應對檢查評估的時間成本,滿足質量、環保等標準的合規成本,獲取政府信息、履行辦事手續的溝通協調成本,等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能使經營主體將更多精力與資源投入到創新與效益提升中,但這種成本的降低無法靠經營主體自身的努力來實現。法治能夠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將有利于營商環境的好政策固定下來,推動政策制度科學穩定、政府信息透明公開、政務服務高效便捷,將制度性交易成本控制在較低水平。例如,針對實踐中部分地區涉企審批冗繁、檢查隨意等問題,頒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等,有力推動審批高效化、檢查規范化,降低企業負擔。
三是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優勝劣汰是市場資源優化配置的表現,但良好的市場秩序無法自然形成。一些經營主體通過不正當競爭、壟斷、侵犯知識產權等手段擠壓、排斥、限制競爭對手或上下游合作伙伴,進而謀取不法利益。重創新、守規則者可能因創新和維權成本高企而處于競爭劣勢,甚至有被逆向淘汰的風險。科學立法明確市場交易規則,引導經營主體在法律框架內運行;嚴格執法及時查處市場亂象,有力維護市場秩序;公正司法救濟權益受損者、震懾潛在違法者。三者共同發揮作用。以平臺經濟為例,在發展初期,部分平臺企業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入駐商家對進駐平臺進行“二選一”,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認定此類行為損害商家的經營自主權和消費者選擇權并作出處罰決定、司法判決,產生顯著警示效應。
營商環境好不好,經營主體最有發言權。對于廣大企業而言,營商環境的成色既體現在政策含金量高不高、市場秩序好不好、發展預期穩不穩等宏觀層面,也體現在證照辦理順不順、服務監管優不優、司法保護完善不完善等具體環節。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需聚焦突出問題和明顯短板,及時回應經營主體的關切和訴求,特別是要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增強優化營商環境的精準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維護好經營主體生存發展的土壤,更好培育和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